【記者丁 上/台北報導】鑑於外界對於內政部前所發布,中國大陸配偶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就學,準用「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申請方式免試入學,優於臺商子女返臺就學考試規定,公平性頗多質疑;內政部爰於99年1月15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等3種許可辦法,重新規定陸配子女在臺就學方式。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對於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探親期間就學,原規定準用「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申請方式免試入學,修正如下:
一、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
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二、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向其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比照臺灣地區學生參加學校轉(入)學甄試,達錄取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採增額方式錄取;其增加之名額,以各校各年級轉(入)學名額百分之ㄧ為限,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另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擔任臺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與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其同行來臺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就學,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