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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述評 如不追查辦就是失職無能  容明

大字 標準 小字 2009年10月

 以下五則新聞,有關單位如不追究查辦,就是失職無能,一個失職無能的政府一定會遭到罷黜唾棄也,將有關新聞要點摘述如下:

第一則新聞要點:(一)陳水扁透過「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執行長林志昇向美國軍事上訴法庭遞狀控告美國總統歐巴馬、國防部長蓋茲,理由是:美國未依舊金山和約軍事占領台灣,還說:如果美國政府認為他有罪,他願前往美接受美國軍事法庭審判。(二)陳水扁說:依據舊金山和約,台灣應在「主要占領國」美國管轄下,由「美國軍事政府」執行,這個管轄權至今仍存在,因此,本地台灣人有權享受美國憲法及美國法律的某些基本權利。(三)陳水扁認為:中華民國是「非法流亡政權」,因此,他的案子應由美國軍事法庭審判,而不是中華民國法院(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新聞)。

第二則新聞要點:「台灣民權訴訟組織(TCRLO)成員林去昇說:該組織代理「本土台灣人」陳水扁向美國軍事法庭控告歐巴馬和蓋茲,要求美國軍事頒發特別命令「釋放陳水扁,保障人身自由」(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新聞)。

第三則新聞要點:陳水扁的美國律師李維向美國軍事高等法院提出三點訴求:(一)陳水扁在位八年,接受美國在台協會(AIT)指示辦事。(二)陳水扁要求美軍介入,不管用甚麼方式都好,讓他出獄(解除羈押)。(三)陳水扁曾任美國政府代理人,接受美國政府指示,故應視他為美軍官員(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新聞)。

第四則新聞要點:(一)陳水扁要求美國軍事上訴法庭下令釋放他,法庭認為無權審理此案,於 十月六日 予以駁回。(二) 九月二十三日 ,陳水扁透過「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向美國軍事上訴法庭陳情,謂台灣仍在美國軍政府管轄下,美國應負占領台灣之義務,於是他(陳水扁)向上訴法庭請求歐巴馬總統頒發特別命令,立即釋放他。(三)陳水扁說:他執政的身分是「美國軍政府實質民政長官(U.S. Military Government de Iacto Civil Administrator)」(九十八年十月八日新聞。

第五則新聞要點:(一)陳水扁是「美國軍政府」在台代理人,受美國命令行事,要求美國承認其「代理人」身份,飭令「現任民政長官」立即放人,並撤銷無期徒刑之判決。(二)陳水扁表示,擔任總統期間,他知悉「軍政府」存在的事實,也接受「軍政府」的命令,「軍政府」才是台灣的最高權力機構,但只能在危急關頭,他才會證實「軍政府」的存在,現在他面臨「政治迫害」,因此,他向「法院」及全世界披露「軍政府」,要求「軍政府」出面保護他。

由此可知:(一)陳水扁是美國走狗,受「美國軍政府」指揮,職稱是「美國軍政府實質民政長官(U.S. Military Government de Iacto Civil Administrator),因此,他應該向「美國軍政府」領薪俸及退休金,政府應立即終止其卸任禮遇,同時令其將已領之卸任禮遇金及過去八年薪俸吐出。(二)陳水扁在位八年,是否私通美國,出賣台灣利益,有關單位應仔細耐心追查,並且揪出同謀共犯,嚴懲重罰(我國刑法分則第二章第一○四條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三)要求美國在台協會(AIT)對陳水扁之言,明確表態,並告誡該會不得干涉我國內政及收買我國官員。(四)嚴正表達政府對賣台奸賊,貪官污眷嚴懲重罰之決心。(五)陳水扁在牢房的行動必須加強監控,任何不相干或來意不善之徒,一律不准進入牢房,賣台案未查明前,陳水扁必須無限期繼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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